葡萄酒含糖量知多少

admin 338 2025-04-05 19:41:50

觀眾的行為、審美與價值觀往往受到影視作品潛移默化的影響,這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因此「政治正確」在近年成為拍攝電影十分重要的考量。

然後邢李㷧把Esprit炒上每股過百元,變得全球性超大量生產,成為媽媽姐姐們恩物。當年的金都不是這回事,從太子站出發,先逛聯合看動漫產品,再到金都,那是跟旺角荷里活中心近似,以日系作主打,又相比鄰近女人街檔次稍高的潮流商場,地面一樓有租碟有日系浮世繪靚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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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金成(香港雜誌從業員,現身處《JET》、《游絲腕表雜誌》、《東TOUCH》從事中。永遠沒有忘記,第一次跟幾位中學同學走進總店的感覺,會形容比大約十年後第一次入JOYCE更倒抽一口涼氣。」第一間座落銅鑼灣興發街Esprit總壇,是每位嚮往貪靚的年輕人,在膽敢進入JOYCE以前,先要通過模擬考核的神殿。因為有英俊朋友在,我們比較肆無忌憚走進安達中心找他,可以試試這試試那,但會發現英俊朋友的確招積了,稍微自高身價了。後來我才知道,模特格局的店員只可以是一時三刻的宣傳策略,他們可以招徠仰慕者,但店內冷漠和高傲氛圍,同時也會驅趕了部分內向膽怯但其實貪靚的潛在顧客,畢竟Esprit主售的是幾百元的高級中產商品。

於是有點頭昏腦脹地,又肚子暗暗絞痛地離開現場,好像再沒有來過。」,也更尖鋭細緻地分野出「你識唔識嘢。不但不相信自己是個有能力的人,同時又對於依附對象的回饋非常敏感,整天焦慮著自己的依附對象是否能夠關心自己。

而他們的依附對象,雖然會給他們回應,但他們的回饋常常是很不穩定的。但這個研究有一個例外──焦慮依附程度越高的人,即便對關係的不滿意度越高,也不能預測他們會有較高的分手機率。對於前者而言,他們之所以會一直生氣,是因為他們擔心「伴侶如果不在意我的需求的話,就代表他不愛我,我隨時有可能會被拋棄。但同時,他們仍然會非常在意自己的交往對象,是否能夠在乎自己的需求,並對這件事情時時刻刻充滿焦慮。

對某些焦慮依附者來說,他們寧可有著一個伴侶作為寄託,也不要選擇單身,即便這段關係不能帶給他們幸福。當輪到你擔任訴說方時,你需要的是了解(Awareness)哪些話會刺激到伴侶,並試著避免說出那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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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這樣,他們逐漸失去了自我,他們無法相信自己是個有能力的人。而後者,則是因為「害怕把內心的需求告訴伴侶之後,會被伴侶拋棄」,因此不斷在內心裡隱忍,直到受不了而爆發為止。許多人抱著看戲的心態,來看這起演藝圈內的八卦。當訴說方在說話的時候,傾聽方要試著不去反駁,專注地聽。

另一種則是內心不斷地反芻(ruminate)自己所受的傷害,不斷地因為感情裡受的傷哭泣,卻不敢把真正的需求告訴伴侶。周揚青發布分手宣言,並抖出羅志祥在感情中不忠的事件,在這幾天鬧得沸沸揚揚。焦慮依附型的人,有著較高的「不安全感」。善用溝通技巧劃清界線,才能停止內心的焦慮 然而,無論是不斷生氣或不斷哭泣的焦慮依附者,通常最終都沒能真正把內心的需求,用恰當的方式傳遞給對方,而以分手收場居多。

焦慮別人的評價,讓他們離不開感情 有一些焦慮依附的孩子在長大了之後,會踏上不斷找尋親密關係的這條路,他們必須要透過「與人交往」作為「有人愛自己」的證明。若自己有一些不同的意見,就拿起紙和筆寫下來,等到換自己擔任訴說方時,再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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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她來說,無疑是一件長時間的折騰,但是為什麼她不離開關係?為什麼要在最後一次爆發?我想這有可能,是她其實「離不開」這段關係。最後,訴說方應該把批評轉為願望與正面的需求(Transforming criticisms into wishes and positive needs),例如「你為什麼要瞞著我去做這些事情?」轉為「我希望你能告訴我,你為什麼會去做這些事呢?」 雖然很難,但你如果選擇的是「希望讓這段關係走下去」,那麼你就應該秉持著讓這段關係走下去的作法,而不是把「溝通」變成「質問」或「翻舊帳」。

因為他們需要透過擁有伴侶,來證明自己是有價值的,就和小時候一樣,不斷地向伴侶討愛。那麼,焦慮依附者到底該怎麼做呢?其實重點在於他們能不能好好溝通、劃清界線。譬如當一個人還是孩子的時候,他可能在捷運上跌倒而大哭,他的依附對象不但沒有安撫他,反而罵他「哭什麼哭,這有什麼好哭的?」這個孩子聽完之後,感受到依附對象對自己情感上的拒絕,反而更用力地哭,直到依附對象終於受不了,被迫安慰他們為止。除非,你選擇的是要分手,而不是透過溝通讓這段關係變得更穩固。因為他們的自尊心,會一直隨著依附對象的回饋,而不斷地起伏著。對對方保持寬容(Tolerance)──你不一定要接受對方的觀點,但你得接納對方。

高特曼認為,要好好溝通,必須要在雙方冷靜下來的時候,坐下來好好談論彼此的關係,彼此輪流扮演訴說方與傾聽方。如果感情痛苦,為什麼不離開? 事實上,周揚青所遭遇的感情問題,也是許多人在感情中會遭遇的問題:明明一段關係不如自己所願,為什麼離不開? 從依附的角度來看,會陷在一段關係裡面離不開的,通常是焦慮依附型的人。

我猜可能已經經歷了數個月、甚至數年。若多次溝通不成時,能不能適時地選擇離開? 對於要如何好好溝通,婚姻心理專家約翰.高特曼(John Gottman)提出了一套有效的方式,取代不斷生氣或暗自哭泣。

他們通常會採取兩種討愛的方式,一種是不斷地對對方生氣,時不時對於對方破口大罵。」所以必須要向伴侶不斷地爭取關注。

接納和接受不同的地方在於,接受是認同對方的觀點,接納則是涵容對方可以擁有自己立場的權利,而不是爭執對錯。由於每一次想要得到愛,都需要花上很大的心力,使得這些孩子的自尊不斷隨著依附對象的回應忽高忽低之後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強調婚姻自由是「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相較於社會責任,結婚更與一個人選擇進入婚姻,與另外一個人建立密切共同生活的自由相關。那天打開憲法法庭的網路直播,我想著是否也有許多3年前守在電腦螢幕前關心同婚釋憲案的朋友,跟我一樣心繫著這次通姦罪釋憲案會如何進行論辯,期待著台灣性別平權史上,會再度迎來一個重要的憲法時刻。

固然國家法律對於「婚姻」的保障,如果過度強調婚姻的「社會責任」,會讓進入婚姻的人彷彿進入國家看守的牢籠,但過度強調婚姻是一種個人自由選擇權的面向,也容易會有「法不入家門」,以至於看不到婚內不平等的風險。作為一個投入「婚姻平權」運動的倡議者,在這篇文章我想從婚姻「平權」的角度,提出我對於前述兩個方向的想法與分析。

只是修法的時候,並沒有調整「通姦」的定義,即便是修法後,絕大多數法院的判決還是以過去的見解為主,只認定「男女性器接合」是通姦行為,其他都不算,僅有極少數的案例,判定男性與婚姻外的女性口交構成通姦。1920年代寫成的民法中沒有同性婚姻的想像,同一個時期寫成的刑法,對於性也沒有「非陰莖陰道交」的想像。

在修法前,強制性交叫做「強姦」罪,處罰的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而所謂「姦淫」指的就只是陰莖插入陰道的行為,其他的行為,例如口交、肛交,或是其他器物的插入,都只是「姦淫」以外的「色情行為」。同性性行為適用通姦罪?——不只有兩性的婚外之「性」 通姦罪的要件,在釋字第748號解釋通過之後就被反覆討論,只是不論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之後行政院組成的同婚修法小組討論,或是同婚專法通過後法務部的配套修法討論中,是不是要把「同性性行為」也納入通姦罪的規範、如何定義「同性性行為」,這些討論都沒有定論。

「婚姻平權」指的不應該只是同志與異性戀擁有平等進入婚姻的權利,而在於國家的婚姻制度是否平等的對待每一個人。從這樣的角度出發,在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法律不可以對同志有所歧視之後,我們當然可以檢視通姦罪是否只規範、也只「看到」異性戀的存在,但其實更重要也更為根本的問題,應該是通姦罪是否強化了婚姻中的不平等,或是加深了這個社會中的性別不平等,從而去思考與討論通姦罪應該繼續存在。在我看來這個討論,與其說是要討論通姦罪該不該修正,倒不如說是一個國家法規範如何不只看到異性戀,而是也看到同性戀確實存在的過程。不過根據憲法法庭中法務部代表朱富美檢察官對於聲請方回應的內容來看,法務部認為通姦罪保護的是婚姻中不會因為「非婚生子女」而受到影響,所以沒有打算改變長久以來「男女性器接合」的見解。

何法官提到,在釋字第554號解釋中大法官對婚姻制度的理解,是「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強調的是婚姻的「社會功能」。這次在憲法法庭上,主張通姦罪合憲且應該要保留的法庭之友許幸惠女士表示:既然同性追求婚姻的安定,要進入婚姻,那為了社會的安定,我們應該要重新檢討過去「男女性器接合」才構成通姦罪的法律要件,而不是廢除通姦罪。

文:鄧筑媛(婚姻平權大平台副總召)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現在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是否違憲,召開了憲法法庭。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平等」才是「同性婚姻」與「通姦除罪」這兩個議題的交會之處:不管是在進入婚姻之際、在婚姻之中,甚至婚姻關係結束的漫長過程中,國家法律不該因為一個人的性別或性傾向而讓他/她受到不平等的對待,也不該助長這個社會當中本來存在的歧視或不平等關係。

刑法對於「性交」定義的修正,一直要到1999年才有了改變。同婚通過,讓過去保守的法律人更需要面對「婚外性行為」不只有「兩性」的其他可能,而必須從正面、反面思考跟論述,處罰通姦罪,到底是要保護對於婚姻的忠誠,還是保護一個以父權為主的婚姻家庭系統,禁止一切非異性戀、合法婚姻之下生殖的可能?但不管結婚的人是什麼性傾向,刑法要不要處罰婚姻外的性行為,更核心的問題是:我們對於「婚姻」的想像,到底是什麼?法律對於婚姻應該要提供什麼樣的保障,而通姦罪是其中的一種嗎? 通姦罪是保障還是懲罰?——婚姻與社會中的不平等現況 這次的憲法法庭上,聲請釋憲的何効綱法官正是用同性婚姻案的釋字第748號解釋,來說明大法官從過去到現在對於「婚姻」的詮釋已經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變更17年前釋字第554號解釋中,關於通姦罪不違憲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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